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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兰山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8月)
    2024-08-1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4-000022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执行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8月)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4-0000221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日期: 2024-08-19

    部门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是否涉企

    备注

    公安部门

    1.证照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车主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

    每副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挂车

    每面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

    每副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摩托车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每副35元

    临时号牌

    每张5元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1元(单独补发)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的:铁质每只5元(含安装费),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自愿安装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③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自然资源部门

    2.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3.土地闲置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耕地开垦费

    缴入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⑴基本农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⑵一般耕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城市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居民0.9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1.4元每立方米

    限事业单位征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

    400元每平方米


    ③条(料)石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④彩色沥青路面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520元每平方米


    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⑥彩色方砖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215元每平方米


    ⑦人行步道方砖

    200元每平方米


    ⑧砂石路面

    90元每平方米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8.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国库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公众蜂窝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讯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部门

    9.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 发改委 物价局 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2021年5月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农业农村部门

    1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对小微企业免征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卫生健康部门

    11.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山东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人防部门

    1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减免政策详见文件财税〔2019〕53号

    ⑴6级以上

    《山东省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每平方米1800元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 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⑵6B级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每平方米600元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 号)

    法院

    13.诉讼费

    缴入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所在地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⑵申请费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

    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和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放开

    ⑴锅炉检验


    ⑵压力容器检验


    其中车载气瓶检验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CNG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

    车载气瓶检验单位或个人


    ⑶压力管道检验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⑷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⑸安全阀校验


    ⑹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⑺起重机械检验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91号)


    ⑻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⑼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⑾特种设备检测


    十一

    仲裁部门

    15.仲裁收费

    缴入国库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争议金额1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1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⑵案件处理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十二

    相关部门

    16.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级行政机关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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